近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出,靈活選擇上網模式。
(一)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暫不作要求。
(二)確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需求的大型工商業光伏發電項目,需要全額上網的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容量或電壓等級超出《辦法》規定的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和工商業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科學選擇三類上網模式,電網企業做好接網消納工作。
符合《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相關要求的各類分布式光伏可變更一次上網模式,或變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
(三)利用設施農用地建筑物及構筑物屋頂建設、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應按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備案。
利用村集體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質的辦公用房等建設的,可按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備案。
利用高速公路邊坡、鐵路邊坡、園區道路和農村道路兩側用地范圍外的空閑土地資源開展光伏廊道建設的,在遵循《辦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基礎上,可按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
(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第(二)條、第(三)條中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根據電力市場建設實際進展,按市場交易規則形成或按《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五)對于2025年1月23日《辦法》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且于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發布之日后變更備案證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原政策執行。
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且有上網模式變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執行的變更申請,電網企業應做好配套接網改造工作,項目原則上應于1年內完成變更并網。
文件表示,對于《辦法》印發之日后發現以自然人名義備案的非自然人戶用光伏項目,電網企業可不提供代理備案服務,對其項目不予接網。
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備案后即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無需納入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庫,電網企業根據企業投資備案證做好接網服務。
據了解,該文件系初步征求,還未正式對外征求行業意見,后續可能還會進行調整。
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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